近日,江源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審理了一件健康權糾紛案,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 事情的起因是原、被告雙方發生爭執后被告對原告進行了毆打,庭審中原告陳述,自己是在山上撿松塔時,被被告誤認為是在偷松塔,于是對自己進行了毆打,導致自己住院35天,所以現要求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、誤工費等共計4萬9千余元。對于原告的說法,被告表示承認自己對原告的毆打行為,但同時表示自己是受雇在山上看護松塔,而毆打原告的原因正是發現原告偷了自己看護的松塔,且在對其進行阻止后遭到了對方的辱罵,這才動手打了原告。基于存在的事實自己可以予以賠償,但是看原告后續的表現并不像受了那么重的傷,所以認為原告要求的各項賠償數額過高,自己并不認可。 厘清案件經過后法院對雙方進行了釋明,如需進一步明確原告醫療、護理等各項費用,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,在確認雙方均不申請鑒定后,法院對現有住院材料和各項票據進行了整理和計算,最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,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000余元。 法官提示,財產權益的維護依賴于法律的支持,當合法財產受到侵害時,如果無法進行有效的阻止,一定要及時使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,切不可沖動采取暴力手段,否則不僅會對他人生命健康造成危害,也會進一步加重自己的經濟損失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;造成死亡的,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。 初審:郭小宇 復審:韓鐵英 終審:曹夢南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