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。 原、被告原系大學同學,畢業后二人曾商議一同經營一家快遞驛站,二人投資的相關費用均由被告統一向前任店主支付,期間被告因個人原因向原告提出借款請求,原告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借給被告六千元錢。后原告多次催要以上欠款,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,遂訴訟來法院,希望追回欠款。 庭審中被告辯稱,案涉款系原、被告合伙投資快遞驛站的投資款,并不存在個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實。但是在隨后的審理中法官發現,在另外一起涉及原、被告合伙投資快遞驛站的案件中,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與本案的借款行為存在矛盾,另案中的合伙合同中并不包含本案中的六千元欠款,結合當事人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該六千元確為借款,法官最終認定雙方具有合法的借貸關系,原告的主張成立,本案最終判令被告償還該筆欠款。 投資是指投資人用某種有價值的資產,包括資金、人力、知識產權等投入到他人的某個企業、項目或經濟活動,以獲取經濟回報的商業行為或過程。而借款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的定義,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,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、幣種、用途、數額、利率、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,通俗地說就是借錢給他人或者向他人借錢。生意伙伴或者合伙人等存在著經常性經濟往來的關系人之間,一定要將各種來往的款項理順清楚,尤其不能公私混淆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。 初審:郭小宇 復審:韓鐵英 終審:曹夢南 |